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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東擬出臺新規制止商品房銷售中的霸王條款

7日,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邀請部分專傢論証《山東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(草案)》,商品房銷售中的霸王條款和物業管理成為眾矢之的。

山東經濟學院的郭鬆海教授在會上介紹,有個樓盤的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,要求購買者交納超過總房價20%的定金。郭教授非常擔心:一旦開發商違約,誰來保証業戶的利益不受損,又如何保障業戶的權益?

“一個小區隻有20多萬平方米的住宅,銷售商前後竟然制作瞭六個不同的銷售合同文本”,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的韓萌律師用親身經歷講述道,許多商品房銷售商都隨著銷售的興旺而修改合同文本,以便更多地為自己牟利﹔買房者由於被蒙在鼓裡,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也不知道,有的發現合同文本不合理,但由於他面對的是霸王條款,提出意見也是白搭。

郭教授提出,開發商或者銷售商都是群體,處於強勢地位﹔而購房者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個體,山東省的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應當更多地維護廣大購房者的利益,比如,對於交納定金的比例,法規上就應當明確規定不能超過總房價的10%。

據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統計,近年來物業管理的爭議呈大幅上升勢頭。在論証會上,許多人都談到瞭物業管理問題,尤其是車庫可以不可以拍賣,如何拍賣?更成為焦點。多數專傢認為,車庫(車位)作為單獨的商品,走向市場化是大勢所趨,但前提是必須保障多數普通購房者的利益,防止一味熱炒,因此非常有必要在立法中加以規范和明確。

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周長鵬認為,在商品房預售階段不應該允許一個人購買多個車庫,而且即使在購房者入住後,還應賦予後來購買房屋的有車業主以優先購買權,從而保障每一位有車業主的合法權益。

山東輕工業學院社科系的賈煥銀和吳雪蓮則提出,對於地下車庫和地上露天車位應當區別對待,並在法規上明確規定:隻有小區業主才能購買。另外,車庫(車位)的面積測算辦法也需要法規進一步明確。

對於如何給車庫辦理權屬証明,濟南市房管局產權市場處的宋道勇介紹瞭濟南市的做法,根據業主需要,既可給車庫頒發房屋所有權証,也可落到商品房所有權証上。

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邵桂芳出席瞭論証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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